離婚協議書要公證嗎?

「明明當初離婚說好,他每個月要付孩子的扶養費,但他反悔不付、或不按時付怎麼辦?」

「我告對方給付扶養費後,對方反而說我養不起,要搶孩子監護權,可是離婚時不是都約定好了嗎?」

「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我們婚後買的房子歸他,但他要補償我現金一百萬元,結果他卻用各種理由拖延不付,該怎麼辦?」

上面為公證人過去擔任家事律師時常遇到的狀況,即使離婚協議書有約定對方應負擔扶養費的金額,但每每告上法院後,卻遭對方以改定監護權為籌碼,要求降低扶養費金額或拖延給付時間,雙方再度陷入監護權保衛戰,如利用探視子女時間互相錄音取證,在法庭上互揭傷疤、指責對方,孩子夾在父母間陷入兩難、情緒不安,其實你有更保障自己權利之方式。

當離婚協議書涉及扶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等金錢給付約定時,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約款,未來倘對方不履約或不按時間付款,公證書即為執行名義,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且可於約定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快速解決子女的生活費開銷、安排自己財務規劃,不用再歷經繁雜的訴訟程序,也比提告暫時處分更為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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