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宗翰公證人、胡詩梅公證人是以律師資格,經司法院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再轉任之前,已執行律師職務近十年,前後於國內知名法律事務所任職,擔任律師期間,有感於我國公證制度賦予公證書有同等於法院判決書之強制執行效力,得使經公證之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書、協議書、和解書等),於一方違約時,毋庸經訴訟程序而直接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對方財產取償等),然,民眾普遍對於此等可強力保障自身權益、免除冗長訴訟程序之公證機制,鮮少利用,實甚為可惜。楊宗翰公證人、胡詩梅公證人由律師轉任,創設公證人事務所之目的,即是希冀能由近十年訴訟律師之經驗,藉由公證制度,防範未然,減少糾紛之產生,即減少糾紛發生後,相關之訴訟成本、時間之勞費。